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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2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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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办法》要求,公告企业新增电石产能的,新增产能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在装置建成后3个月内提出新增产能准入申请。
      编者按: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精神,工信部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有助于电石价格企稳。

  近日,工信部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公告企业新增电石产能的,新增产能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并在装置建成后3个月内提出新增产能准入申请。

  《办法》提出,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下属电石生产单位,需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3)电石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对于工艺及规模要求,《办法》明确,2007年10月12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新建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电石装置,单台炉容量必须≥25000kVA。

  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新建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25000kVA,总能力≥100000kVA;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或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16500kVA。上述两种情况,在立项(备案)两年后建成投产的,须达到投产验收之时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2014年2月11日(含)以后获准立项(备案)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40000kVA,总容量≥150000kVA,且新增产能比照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等量或减量置换规定办理。

  《办法》还要求,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信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违禁的行为包括,不能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新增或并购未进入公告的产能并未按时提出公告申请的;拒绝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可以缓解电石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有助于电石价格企稳。龙头企业可以抓住这个机会创新升级,提高盈利能力。

 
关键词: 电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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