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陈某承包沐川县箭板镇中和小学建设工程,邀请王某等11名农民工为其干活,工资按工种不同,每天90—150元计算。王某等11名农民工按照陈某的要求于2012年11月按时完成工程,但陈某却不兑付工资,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45430元。2013年1月6日,陈某向每位农民工写下欠条一张,承诺在2013年3月底前兑付工资。
2013年3月后,王某等11名农民工再次找到陈某,陈某仍不履行承诺。王某等人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2014年1月4日,王某等人到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日下午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沐川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保国办理此案,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1月20日,承办律师张保国向沐川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通过调解,陈某兑付了20000元工资,并承诺余下25430的工资在2月28日前兑付。经承办律师张保国多次协调,陈某于2014年4月4日将余下的25430元工资交到律师张保国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