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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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科字〔2022〕43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成人发〔2021〕25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放大作用,帮助更多科技企业获得信用贷款支持,有效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成人发〔2021〕2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放大作用,拓宽轻资产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构建科技企业债权融资补偿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广“科创贷”产品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科创贷”是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无抵押物、无担保等特点,运用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的科技金融信用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开发精细化、精准化、便利化的新产品。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银行(含科技小贷,下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区(市)县等合作,撬动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科创贷”后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企业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三)企业类型。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3. 入选各级科技人才计划的人才和各类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

4. 承担国家、省、市、区(市)县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

1.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2. 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工作成效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3. 审定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损失的补偿方案。

4.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需求,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5. 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6.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局

1.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下达。

2. 指导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中心

1. 制定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操作规程。

2. 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并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3. 开设专用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4. 协助银行开展“科创贷”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5. 会同合作银行加强“科创贷”的实施推广并对其推广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 受理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损失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损失补偿后持续督促其开展对相应贷款的清收。

7. 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合作银行贷款开展情况。

8.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政”模式。一是中心直接与银行合作,双方协议约定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金额,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二是中心联合区(市)县与银行合作,中心与区(市)县共同出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二)“银政担”模式。一是中心联合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中心与担保机构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二是中心联合区(市)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中心与区(市)县共同出资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根据中心与区(市)县共同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三)“银政保”模式。中心联合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中心、银行与保险机构三方协议约定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金额,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保证保险。

按照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鼓励不断探索符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参与“科创贷”产品的合作推广,对参与合作的区(市)县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在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拟参与合作的单位须向中心提交申请,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还须包括关于不良贷款率及风险控制水平等相关内容,由中心将拟参与合作的单位及合作协议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地区设有分行及以上级别机构,并具备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和资源配备;

(二)有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及良好的风险控制水平。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中心应优先选择合作:

(一)在成都地区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二)对成都地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三)对成都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优化业务流程,具有科技信贷专门产品和创新机制。

支持互联网银行等新型银行机构参与“科创贷”合作。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创贷”,须向中心提交申请表,经中心审核备案后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转交的拟贷款项目企业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科创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科创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对“科创贷”实施无还本续贷。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的程序。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相关资料包括:

(一)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心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最终损失的认定。贷款最终损失仅包括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未缴清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贷款罚息等其他费用。贷款最终损失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三)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经各方进行相应追偿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四)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第十四条 贷款损失补偿的标准。贷款最终损失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银行、保险按双方或多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协议约定的合作金额为限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银政”模式。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50%。

(二)“银政担”模式。中心联合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40%;中心联合区(市)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中心与区(县)政府合计补偿比例不超过40%。

(三)“银政保”模式。中心联合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40%。

对合作银行因同一企业“科创贷”发生的贷款最终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不得超过中心与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的50%。

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及不符合协议约定发放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贷款损失补偿资金的拨付。对市科技局审批通过的贷款损失补偿,由中心将风险补偿资金由专户拨付给相关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损失补偿后的清收。银行就贷款最终损失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银行仍应加大对贷款企业相应贷款的追偿力度,实施持续跟踪检查,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应按第十四条所述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对合作银行的评价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企业数据等科技要素创新开发契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

(二)积极推广“科创贷”,建立“科创贷”的专门申请通道,简化审贷、放贷流程;

(三)配合中心实施“科创贷”的日常管理,定时报送“科创贷”相关数据资料,并对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按规定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积极、尽责开展不良贷款的追偿以及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按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每年组织对合作银行“科创贷”业务开展情况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新增放款规模、风险控制水平、贷款产品创新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可调增合作规模,评为不及格的调减合作规模或终止合作。

第十九条 对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超过风险补偿资金80%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用按照当年“科创贷”放款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拨付给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机构,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一)“科创贷”当年放款额未达到50亿元时,管理费按照放款额的万分之六计算;

(二)“科创贷”当年放款额超过50亿元(含)时,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与浮动管理费之和构成,其中基础管理费为50亿元的万分之九,浮动管理费为超过50亿元部分放款额的万分之五。

(三)当“科创贷”当年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超过3%时,每超过0.3个百分点,扣减50万元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运作、政策宣导、监督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中心是风险补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每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若出现重大风险或问题可收回财政资金、更换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如实申报本办法支持下的贷款,不得将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未到期的正常贷款或明知出现风险因素的贷款通过转贷、续贷或其他方式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了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项目贷款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并且三年内禁止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市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科字〔201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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