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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中我局牵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2241
 翠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各区县经商信息化和科技局,临港经开区经济综合服务局: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发〔2020〕1号)《宜宾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农工办发〔2020〕3号)要求,现就我局牵头的“支持农民工领办工业企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支持农民工领办工业企业。农民工领办符合全市“8+2”产业规划布局、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现有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对升规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园区实行前2年租金全免、后3年租金减半;新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从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4号)中的招商引资企业政策进行补贴。

二、政策涉及对象及范围

(一)宜宾籍农民工(由人社部门统一认定)

(二)支持企业

1. 2020年2月21日《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正式印发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新建工业企业。

2. 企业实际控股人为农民工(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

3. 企业需符合“8+2”产业规划布局,且入驻园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

三、享受政策条件、申报资料及兑现流程

(一)农民工领办符合全市“8+2”产业规划布局、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现有产业发展支撑政策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

1. 享受政策条件:2020年2月2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新建工业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农民工(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符合“8+2”产业规划布局,且入驻园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竣工投产。单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

2. 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安评、竣工等相关手续;项目资金投入凭证;项目竣工图片资料;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认定文件。

3. 兑现流程:企业向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后上报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4. 联系人:成艾牛,联系电话:0831—2339269。

(二)对升规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1. 享受政策条件:2020年2月21日后农民工领办的新建工业企业;符合“8+2”产业规划布局;入驻园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升规。

2. 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由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认定文件。

3. 兑现流程:企业向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区县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后上报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结果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4. 联系人:夏丽娟,联系电话:0831—2339274。

(三)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园区实行前2年租金全免,后3年租金减半

1. 享受政策条件:2020年2月21日后农民工领办的新建工业企业、符合“8+2”产业规划布局,且入驻园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

2. 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认定文件;企业入驻的园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 兑现流程:各园区按当地政策程序执行。

4.联系人:黄忠伟,联系电话:0831—2339266。

(四)新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从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4号)中的招商引资企业政策进行补贴

1.享受政策条件:2020年2月21日后农民工领办的新建工业企业、符合“8+2”产业规划布局,且入驻园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新建投资100万元以上,从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用电用气价格享受《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宜府办函〔2019〕4号)中的招商引资企业政策进行补贴,即企业生产用电均补贴至0.45元/千瓦时(屏山县按照0.42元/千瓦时执行)、每千瓦时最多补贴0.2元、单户企业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生产性用气均补贴至2.07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最高补贴0.3元、单户企业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认定文件;企业申请报告、并附供电、供气部门审核的企业按月缴费清单(如供电公司盖章的《用户分析表》或用电用气证明);固定资产投入票据;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竣工等支撑证明材料。

3. 兑现流程:企业向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局、供电部门、供气部门等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全面核实,报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汇总报送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4.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0831—2339271。

本细则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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