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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4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次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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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1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1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36条,从总则、工程咨询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我国将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相关信息。

 

  《办法》提出,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办法》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咨询工程师(投资)、行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办法》正式施行的同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废止。

 

  专家表示,《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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