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的要求,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准确定位,分类施策。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位和要求。
(二)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协调推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强化外部评价和舆论监督制约机制。
(四)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推进。针对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同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合理设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和实施步骤,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一)2017年,选择部分省级事业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原则上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从所管理的每一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至少选择一项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同时,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参照省上要求开展试点。
(二)2018年至2019年,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2018年,各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要从所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至少选择一个单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2019年,原则上各省级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各市(州)和县(市、区)参照省上要求执行。
(三)到2020年底,达到改革的总体目标。
四、分类推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与其他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五)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五、主要改革措施
(一)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2017年至2020年为改革过渡期,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新增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二)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保障协调约束机制。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购买服务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对于部分财政拨款变更为购买服务的,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对于所有财政拨款全部变更为购买服务的,相应事业单位不再作为预算单位。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内新增人员,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三)修订完善《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对2014年制定的指导目录进行修订和完善,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细化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四)灵活创新相关支持政策。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由流动,支持社会组织接纳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实现改革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五)研究建立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及效率。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对于评价结果较好、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七)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财政厅、省委编办根据我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典型项目,启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有效做法和经验,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从2018年开始,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在2017年启动试点,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八)做好信息公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事前公示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各地财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各地实施方案应于2017年6月底前送财政厅、省委编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指导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推开本区域、本部门(系统)的改革工作。省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会商,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的工作督促和指导,认真组织做好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改革进展情况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报送本地、本部门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由财政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财政部。
(三)加强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各地要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