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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3   浏览次数: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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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什邡市煤管办、绵竹市煤管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川安监

 
什邡市煤管办、绵竹市煤管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川安监函〔2015〕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这项工作,我委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井必须按其核定公示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建设矿井必须尽快按最后一次设计的内容完成施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及运输系统。严禁“以掘代采、以采代建”的行为。
三、凡建设矿井正式投产前必须及时向当地煤管部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以便确认和及时公告其生产能力,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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