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重要新闻 » 列表 » 正文

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市县两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9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958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5月27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部分交通、市政、文教、卫生和工业类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州)环保部门

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行使市(州)环保部门审批权限

5月27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我省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对分级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不在下放之列,如国防军工项目、排放一类重金属项目、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限制类产业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权限保留在省级环保部门;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是部分交通、市政、文教、卫生和工业类建设项目。根据省政府授权,今后省环保厅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状况,适时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今后,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将由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含试生产延期),并在做出审查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备案申请审查除外。

根据通知,除环保部明确规定应由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行使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行政审批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由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关键词: 建设项目 环评 权限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