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政务 » 正文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2  来源:四川省国税局  浏览次数:1010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纳税人应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预缴税款。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一式二份); 
    2、财务报表(一份);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及相关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注 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的月(季)度申报资料可能还需先由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