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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节能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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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市委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定,扶持我市节能产业发展,建设中国西部节能产品生产基地,打造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定,扶持我市节能产业发展,建设中国西部节能产品生产基地,打造“中国西部节能产业之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及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节能产业,是指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损失和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为目的,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及服务等活动的产业,是跨行业、涵盖面宽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对在我市投资新建(含技改)的节能产业工业企业项目或节能产业服务性企业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申报批准后,可享受本政策。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二)符合资阳市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和节能产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新建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少于100万元/亩,开工一年内完成基本建设,两年内达产;
(四)项目用地容积率大于0.6,建筑密度大于50%,企业办公、职工倒班房和食堂等非生产性建筑用地不超过净用地的10%;
(五)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指标大于1:3。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挂牌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五条 对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含技改)需在原工业用地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的和在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建设节能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用地的,市政府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期限内,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节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建(含技改)节能产业企业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及服务的研发推广、技术改造、融资担保、品牌扶持等。
第八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按招商合同约定全面履约的,从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在四川资阳经济开发区(含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投资新建节能产业生产性企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市财政按用地面积120元/m2的标准补助企业,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1亿元)的,市财政按用地面积75元/m2的标准补助企业,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三)固定资产投资0.5至1亿元(含0.5亿元)的,市财政按用地面积45元/m2的标准补助企业,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自建自用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及相关基础设施所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连续三年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一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五年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年限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资阳市节能产业示范企业” 进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市节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进行贷款贴息补助,其中,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4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60%。贴息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凭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单申报)
第十四条 节能产业企业项目进行技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技改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资金补助给企业。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由市节能产业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向国、省相关部门申请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和税收政策。
第十六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证、审批手续的,其工本费、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费用,按标准收取,免收其它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低限收取。
 
第四章 融资政策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市金财办定期举办节能产业重点企业项目推介会,支持节能产业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综合考虑信贷风险、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等因素,对采用《资阳市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节能技术进行技改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做好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等金融服务;对于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
第十九条 对有订单、有效益、成长性好、信用记录良好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优先纳入“信贷孵化园”进行培育。
对经过“信贷孵化园”培育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担保机构应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积极提供担保支持和融资服务,降低保证金和保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依法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节能产品质量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利用境内外上市、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
 
第五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资阳市节能产品推荐采购目录》,并推荐发展潜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节能产品申报进入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使用节能产品。
在我市的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市生产的同类、同质、同价节能产品,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通过补贴逐步在各县、市、区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入户。在确定的推广县、市、区内,具有资阳市户籍或者房产证的居民购买节能灯享受政府补贴。
    推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工业园区等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低效照明产品,使用半导体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到2015年,100%的城市主次街道、小区和景区使用高效照明产品,70%的商业照明、40%的家用照明使用高效照明产品。
第二十五条 支持节能产业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我市交通、能源、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生产的节能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宾馆商厦、写字楼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使用相对成熟的高效节能办公设备、照明产品等。
 
第六章 品牌、技术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委商有关部门编制《资阳市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并组织实施,明确重点推广的节能产品的名称、能效指标和实施企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产业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节能技术创新平台、节能产业联盟,集聚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及服务单位。节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优先推荐节能技术创新平台、节能产业联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节能产业培训基地或开设节能产业相关专业学院,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公共设施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应用项目,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政策》政策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节能产业企业完成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完成开发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完成创建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科技产业园)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奖励5万元;凡省级科技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奖励专利人5000元;当年授权的发明,奖励专利人2000元;实用型外观设计专利并拥有知识产权值的,奖励专利人2000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培育节能产业骨干企业、标志性产品争创国、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的,分别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奖,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节能产业企业实施专项表彰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跨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台阶的节能产业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军人物2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节能产业市长奖”,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经市经信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推荐,市政府审定,对发展节能产业、推广节能技术及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节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我市节能产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市经信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由市政府授予“资阳市节能产业示范企业”和“资阳市节能产业重点企业”称号。
 
第七章 要素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所需的水、电、油、气、讯等设施,由市经信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施工,优先保障供应。
水、电、油、气、讯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负责为节能产业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服务,保证安装及供给质量,并在水、电、气、讯等使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六条 完善运输协调机制,积极保障节能产业企业的交通运输需求。
第三十七条 支持符合国家直购电准入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申报列入直购电试点。
第三十八条 充分利用我市各项人才政策,引进、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等,其在职称评定、优秀专家选拔、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的手续办理等方面,按照“优质、高效”的原则,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为项目立项、建设、投产和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在我市投资新建(含技改)的节能产业工业企业项目和节能产业服务性企业项目实施确认制。符合节能产业政策的投资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市经信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牵头会同市发改、市财政、市审计、市环保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市“中国西部节能产业之都”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四十一条  节能产业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它违法手段骗取节能产业优惠待遇。对未达到招商合同约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待遇,追缴奖励扶持资金并入库。
第四十二条 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在我市享受的各种财政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属同一性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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