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gysme001 发布日期:2020-07-02
为营造“创标杆、树标杆、学标杆、超标杆”的质量改进氛围,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企业质量管理综合水平,现将《四川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3日
四川省工业质量标杆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9〕188号)、《四川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制造”品牌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川制造强省办〔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业质量标杆(以下简称“省质量标杆”)是指工业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开展质量管理和改进创新活动,在提高质量水平、提高顾客满意度、提升经营绩效等方面效果明显,并经省级认定的典型经验。
第三条 省质量标杆认定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认定、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质量标杆的认定、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质量标杆的审核、推荐并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省质量标杆重点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五大万亿级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5+1”现代工业体系,聚焦“16+1”重点产业领域和轻工、纺织、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开展认定活动,促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第六条 省质量标杆认定范围可根据工作重点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质量标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
(二)在质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科学先进,已成熟应用;
(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符合质量管理发展趋势,在应用过程中有创新性经验(成果);
(五)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核心内容逻辑清晰,完整详实,已提炼形成典型经验;
(六)通过应用典型经验,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效果明显,在区域和行业内表现突出,且具备学习推广条件;
(七)承诺被认定为省质量标杆后,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企业自主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质量标杆推荐表。
(二)典型经验分享承诺书。
(三)典型经验材料。
1.质量标杆名称。质量标杆名称应体现典型经验的特征。命名规则为:企业+典型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经验。如:××集团公司实施六西格玛设计的经验。
2.摘要。简要介绍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推进过程以及主要成果和社会效果。
3.企业概况。说明企业起源,历史沿革;主要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企业文化特色、使命愿景;企业资源状况,包括人力、技术、基础设施、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发展状况等。
4.应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背景。说明为解决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确定并实施了质量管理方法(技术)。
5.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综述,包括对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解读。
6.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实施与运行。推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做法、步骤、过程、制度、内容等。
7.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实施效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说明应用效果。
8.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深入推广。深化和拓展应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长远计划,对外交流和分享经验的思考和设想等。
(四)证实性材料。
1.合法经营的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3.与项目相关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证实性材料等;
4.在所在地区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资料证明;
5.其他证实性材料。
第九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综合审核,提出拟定入围省质量标杆的名单,并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质量标杆由受托第三方机构发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质量标杆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支持获评省质量标杆企业加快发展,指导标杆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宣传推广质量标杆典型经验。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从省质量标杆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质量标杆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